營造業法· 約 7 分鐘閱讀

工程結算超過承攬限額,營造業會被停業處分嗎?——營造業分級與承攬限額爭議(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5 年 9 月函釋)

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簽約時符合承攬造價限額,卻因設計變更、物價調整、數量增減等「非可歸責」因素使結算總價超限,會被依營造業法第 23 條、第 56 條停業處分嗎?解析營造業分級、承攬造價限額與承攬總額(淨值 20 倍),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5 年 9 月函釋。

一、問題:結算超過承攬限額,就一定被罰嗎?

承攬公共工程的營造廠最怕一種情況:工程做到一半,因為業主設計變更,或這兩年物價、工資一路漲,結算金額不知不覺超過了自己等級的承攬限額。這時主管機關一句「違反營造業法第 23 條」,就可能面臨警告甚至停業處分(§56)。

問題是——這真的可歸責於廠商嗎?超限就一定會受罰嗎?先把制度講清楚,再看最新函釋怎麼說。

二、先懂制度:營造業怎麼分級、承攬限額多少?

營造業分三類(營造業法§6):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綜合營造業再分甲、乙、丙三等(§7)。

而營造業法第 23 條其實設了「兩道限制」,很多人只記得一道:

(一)單一工程:承攬造價限額 + 工程規模範圍

等級 單案承攬造價限額 工程規模範圍(高度/地下開挖/橋樑柱跨距)
土木包工業 720 萬元 小型綜合營繕工程;橋樑柱跨距 5 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地下開挖深度等規模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報核)
丙等綜合營造業 2,700 萬元 高度 21m/開挖 6m/跨距 15m 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 9,000 萬元 高度 36m/開挖 9m/跨距 25m 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 資本額 10 倍 不受限制
專業營造業 資本額 10 倍 不受限制

(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2–§5;各等級資本額見施行細則§4:甲等 2,250 萬、乙等 1,200 萬、丙等 360 萬。)

(二)一定期間(一年):承攬總額 ≤ 淨值 20 倍

營造業每年 6/1~7/31 應申報淨值與承攬總額;一年內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的 20 倍(§23 後段)。承攬總額的算法,是「已簽約未完工造價,扣除已估驗計價部分」後的總和(認定辦法§6–§9)。

先分清兩個詞:「承攬(造價)限額」管的是「單一工程造價不能超過等級上限、工程規模要在範圍內」;「承攬總額」管的是「一年內手上所有在建工程加總不能超過淨值 20 倍」。兩者是不同的尺。

三、承攬限額怎麼「認定」?簽約 vs 結算

這是爭議的起點,國署營字第 1150095818 號講得很清楚:

  • 投標、決標、簽約時:以「契約造價金額」認定,而且包含營業稅。這決定這件契約有沒有落在你的等級限額內。
  • 履約、結算時:因設計變更、數量增減、實作數量差異、物價指數調整而變動的結算總價,是另一回事(見下一段)。

所以:簽約那一刻合規,不代表結算一定合規;但結算超限,也不代表你就違法。

四、核心爭議:非可歸責逾越,會被罰嗎?

這是整篇最關鍵、也是營造廠最容易出狀況的環節。

情境:簽約金額在限額內,但履約中因設計變更、物價調整、數量增減,結算總價「爆表」,超過了承攬造價限額。

最新函釋怎麼說?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5/9/22 國署營字第 1150095818 號函(整合 98/12/28 台內中營字第 0980812245 號、102/1/23 營署中建字第 1023580047 號等一貫見解)指出:因「非可歸責於營造業」之因素,致結算逾越原承攬造價限額者——

  1. 仍僅得依「承攬限額」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手冊登載到限額為止,而非登載超出的結算額);
  2. 所增加的金額,應另訂工程契約;
  3. 或由工程主辦機關協助營造業,向工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敘明並檢具實證;
  4. 依情節輕重適度處分或免議。

法律框架:違反第 23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得依第 56 條「警告或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五年內受警告 3 次→停業;五年內停業累計滿 3 年→廢止許可)。但若逾越屬「非可歸責」且能檢具實證,經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得視情節予以適度處分或免議。

關鍵就在「可歸責性」:如果超限是出於營造業自身的浮濫承攬、浮報不實,那是另一回事;若是業主設計變更、法定物價調整機制所致,營造業自有抗辯的立場。

實務上常見的案例型態:某營造廠承攬公共工程,因物價指數調整、設計變更、爭議調解等因素,結算總價超過其等級(甚至甲等的資本額 10 倍)限額,被依§56 移送處分。這正是函釋處理的對象——非其本意、非可歸責者,應向審議委員會敘明、檢具實證,爭取免議。

五、別忘了工地主任:5,000 萬元以上要配置

承攬限額看「等級」,但有一件事看的是「金額與規模」,很容易被忽略:

承攬金額達 5,000 萬元以上之工程,施工期間應在工地配置工地主任(營造業法§30、施行細則§18);此外,建築物高度 36m 以上、地下室開挖 10m 以上、橋樑柱跨距 25m 以上之工程,亦同。國署營字第 1150095818 號函第三點也特別重申此點。沒配置→一樣可能依§56 受警告或停業處分。

提醒:你的案子可能在承攬限額內,但只要承攬金額達 5,000 萬,就要配工地主任——這兩件事要分開檢查。

六、我的說明(律師觀點)

營造廠對承攬限額常有兩個相反的誤解,兩個都不對:

一是「只要簽約金額在限額內就沒事」——忽略了結算超限也可能被移送審議;二是「超限一定會被罰」——因而一遇移送就慌,甚至自認理虧、放棄爭取。

真正的重點,是把「可歸責性」講清楚。這類案件實務上並不少見:營造廠承攬公共工程,因物價調整、設計變更、甚至爭議調解,結算金額超過等級限額而被主管機關依§56 移送——內政部從 98 年到 115 年的函釋立場一貫:非可歸責的逾越,僅依限額登載手冊、增額另訂約,並得向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敘明、檢具實證,爭取免議或從輕。 所以遇到移送,不是認命,而是「把實證準備好、把非可歸責講清楚」。

另一個常見的混淆,是把幾套標準混為一談:「承攬造價限額」看等級、「承攬總額」看淨值 20 倍、「工地主任」看金額規模——三者各自獨立,要在投標、履約、申報三個時點分別檢查,才不會顧此失彼。

所以營造業承攬限額的爭議,核心往往不在「有沒有超」,而在「超得可不可歸責、程序有沒有走對」。

七、實務建議(營造業行動清單)

  1. 投標前核對三件事:這案的契約造價(含稅)有沒有超過你的等級限額;工程規模(高度/開挖/跨距)在不在你的範圍;承攬後一年承攬總額會不會破淨值 20 倍。
  2. 履約中留證:遇設計變更、物價調整,保存書面證據(變更文件、物調計算、會勘紀錄)——這是日後向審議會證明「非可歸責」的彈藥。
  3. 結算逾限別自己認罰:依函釋,增加金額另訂工程契約,並主動(或請主辦機關協助)向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敘明、檢具實證,爭取免議或從輕。
  4. 承攬工程手冊:依工程完工總價登載,但不得逾你的承攬限額(施行細則§14 + 函釋)。
  5. 工地主任:承攬金額達 5,000 萬(或高度 36m/開挖 10m/跨距 25m)以上,務必配置,施工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工地。
  6. 每年 6/1~7/31 申報淨值與承攬總額,維持承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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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工程結算金額超過承攬限額,一定會被停業處分嗎?

不一定。若是設計變更、物價調整等「非可歸責於營造業」的因素造成,依國署營字第 1150095818 號等函釋,僅依承攬限額登載手冊、增額另訂約,並得向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敘明、檢具實證,依情節「適度處分或免議」。

甲等營造業承攬限額是「資本額 10 倍」,那還受「淨值 20 倍」限制嗎?

兩者都要看。單一工程受等級造價限額(甲等=資本額 10 倍)與工程規模限制;同時,一年內所有在建工程的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 20 倍。這是兩道不同的限制。

結算超限,承攬工程手冊要登載結算金額還是限額?

依施行細則§14 以工程完工總價填寫,但「不得逾其承攬限額」;超出部分以另訂工程契約方式處理。

兩家不同等級的營造業聯合承攬,承攬限額與承攬總額怎麼算?

①依營造業法第 24 條第 3 項,參與聯合承攬的營造業,其承攬限額之計算仍受第 23 條之限制——即各家仍受自己等級的承攬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以及一年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 20 倍的拘束。②計算方式依認定辦法第 10 條:聯合承攬時,各營造業的承攬金額按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不是把契約總額整筆算在每一家頭上);承攬總額再依第 9 條計算——即承攬工程手冊中「已簽約而未完工工程之承攬造價,扣除已完成估驗計價部分金額(含保留款)後之總和」,並應檢附完成估驗計價部分之統一發票供核對。白話:各家在聯合承攬案裡按出資比例算自己的承攬金額與承攬總額;不論怎麼組,各自仍受自己等級的承攬限額與淨值 20 倍限制。

承攬金額多少要配置工地主任?

5,000 萬元以上(或建築物高度 36m 以上、地下室開挖 10m 以上、橋樑柱跨距 25m 以上)之工程,施工期間應配置工地主任(營造業法§30、施行細則§18)。

本文為法律普及說明,屬一般性介紹,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依具體事證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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